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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7-1 條
民國 64 年 01 月 28 日
受保護管束人受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使檢察官或典獄長知悉。爰增訂          
本條,令執行保護管束者負報告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