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 因混同而消滅。 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