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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6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八十二條理由謂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其為標的物之他種物權同
歸於一人,亦應用前條之例而消滅。例如甲以其地上權抵當於乙,其後甲為乙之繼承
人,則乙之抵當權,因混同而消滅。然甲若先將其地上權抵當於乙,乙為第一抵當權
人,次又將其地上權抵當於丙,丙為第二抵當權人,其後甲為乙之繼承人,則甲於乙
之第一抵當權存續有法律上之利益。故不因混同之故,而使其消滅。此本條之所由設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