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 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 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