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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56-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
    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
    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756-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  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
二  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
    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  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
    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