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 ,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