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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51 條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
,免其責任。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751 條
債權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
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