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5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債權人將擔保其債權之物權拋棄者,無論其物權於保證成立與否,應使保證人就
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即其擔保物權係擔保主債務之全部者,債權
人拋棄其擔保物權時,保證人得免全部之保證責任,其擔保物權,係擔保主債務之一
部者,債權人拋棄其擔保物權時,保證人得免一部之保證責任。本條設此規定,蓋以
保護保證人之利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