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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75
七十五、(有關證人拒絕證言權之告知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在他人為被告之案件,均有作
        證之義務,期能有助於發見事實之真相。惟證人中有因公務關係
        應保守秘密而得拒絕證言者、有因與當事人之身分關係得拒絕證
        言者、有因業務關係有保密義務而得拒絕證言者、有因利害關係
        而得拒絕證言者,訊問或詢問此等證人之前,除本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第二項明定證人與被告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
        告以得拒絕證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明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
        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外,其他情形,亦應告知證人
        得拒絕證言,以昭程序之允當。(刑訴法一七
        六之一、一七九、一八○、一八一、一八二、一八五、一八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