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75七十五、(有關證人拒絕證言權之告知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在他人為被告之案件,均有作
證之義務,期能有助於發見事實之真相。惟證人中有因公務關係
應保守秘密而得拒絕證言者、有因與當事人之身分關係得拒絕證
言者、有因業務關係有保密義務而得拒絕證言者、有因利害關係
而得拒絕證言者,訊問或詢問此等證人之前,除本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第二項明定證人與被告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
告以得拒絕證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明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
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外,其他情形,亦應告知證人
得拒絕證言,以昭程序之允當。(刑訴法一七
六之一、一七九、一八○、一八一、一八二、一八五、一八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