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其 保證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