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四、(勘驗之必要性) 檢察官實施勘驗應製作筆錄,記載勘驗始末及其情況,並履行法 定之方式。如有勘驗物之狀態,非文字所能形容者,宜製作圖畫 或照片,附於筆錄之後。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 所,均須將當場勘驗情形詳細記載,不得有含糊模稜或遺漏之處 。 檢察官勘驗屍傷應依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 (刑訴法四二、四三、二一二、二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