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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74
七十四、(勘驗之必要性)
        檢察官實施勘驗應製作筆錄,記載勘驗始末及其情況,並履行法
        定之方式。如有勘驗物之狀態,非文字所能形容者,宜製作圖畫
        或照片,附於筆錄之後。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
        所,均須將當場勘驗情形詳細記載,不得有含糊模稜或遺漏之處
        。
        檢察官勘驗屍傷應依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
        (刑訴法四二、四三、二一二、二一三)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74
七十四   (勘驗之必要性)
        檢察官實施勘驗應製作筆錄,記載勘驗始末及其情況,並履行法
        定之方式。如有勘驗物之狀態,非文字所能形容者,宜製作圖畫
        或照片,附於筆錄之後。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
        所,均須將當場勘驗情形詳細記載,不得有含糊模稜或遺漏之處
        。
        檢察官勘驗屍傷應依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
         (刑訴法四二、四三、二一二、二一三)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63
六十三  檢察官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能勘驗者總以勘驗為妥,不得以法
        文規定係「得實施勘驗」,輒將該項程序任意省略;況人命案件
        最重初驗,尤須從速相驗,並為必要之履勘,以期發現真實。勘
        驗應製作筆錄,記載勘驗始末及其情況,並履行法定之方式。如
        有勘驗物之狀態,非文字所能形容者,宜製作圖畫或照片,附於
        筆錄之後。履勘犯所,檢驗屍傷或屍骨,均須將當場勘驗情形詳
        細記載,不得有含糊模稜或遺漏之處,例如殺人案件,自殺、他
        殺、過失致死。應當場留心辨別。倘係毒殺者,應立予搜索有無
        殘餘之毒物。又如勘驗盜所,應察看周圍之狀況,並應注意事主
        有無裝假捏報情事,他如放火案件,目的物被燒之結果,是否已
        喪失其效用 (全部或一部 );傷害案件,被害人受傷之程度,是
        否已達於重傷;至強姦、墮胎、毀損等案件,關於生理上所呈之
        異狀,與物質上所受之損害 (喪失效用,抑僅減少價值 ),均應
        親驗明白,不可專憑他人報告。 (刑訴法四二、四三、二一二、
        二一三 )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63
六十三  檢察官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能勘驗者總以勘驗為妥,不得以法
        文規定係「得實施勘驗」,輒將該項程序任意省略;況人命案件
        最重初驗,尤須從速相驗,並為必要之履勘,以期發現真實。勘
        驗應製作筆錄,記載勘驗始末及其情況,並履行法定之方式。如
        有勘驗物之狀態,非文字所能形容者,宜製作圖畫或照片,附於
        筆錄之後。履勘犯所,檢驗屍傷或屍骨,均須將當場勘驗情形詳
        細記載,不得有含糊模稜或遺漏之處,例如殺人案件,自殺、他
        殺、過失致死。應當場留心辨別。倘係毒殺者,應立予搜索有無
        殘餘之毒物。又如勘驗盜所,應察看周圍之狀況,並應注意事主
        有無裝假捏報情事,他如放火案件,目的物被燒之結果,是否已
        喪失其效用 (全部或一部 );傷害案件,被害人受傷之程度,是
        否已達於重傷;至強姦、墮胎、毀損等案件,關於生理上所呈之
        異狀,與物質上所受之損害 (喪失效用,抑僅減少價值 ),均應
        親驗明白,不可專憑他人報告。 (刑訴法四二、四三、二一二、
        二一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