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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72
七十二、(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二))
        檢察官對法院依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所為駁回起訴之裁定
        ,如有不服,應載明理由,依本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提起
        抗告。如法院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本法第二百六十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檢察官對於駁回起訴之案件,為善盡調查之能事,仍應分案再行
        偵查,如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本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自
        得再行起訴,但不得僅提出與原案相同之事證即再行起訴。(刑
        訴法一六一、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