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72七十二、(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二))
檢察官對法院依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所為駁回起訴之裁定
,如有不服,應載明理由,依本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提起
抗告。如法院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本法第二百六十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檢察官對於駁回起訴之案件,為善盡調查之能事,仍應分案再行
偵查,如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本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自
得再行起訴,但不得僅提出與原案相同之事證即再行起訴。(刑
訴法一六一、二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