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 之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