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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1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本條為規定無記名證券之意義及其性質,故明定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
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俾資適用。簡言之,即無記名證券之
持有人,得向發行人請求給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