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被指示人對於指示證券拒絕承擔或拒絕給付者,領取人應即通知指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