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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1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八十八條理由謂被指示人不為給付時,領取人對於指示人有無求償
權,須依交付指示證券之法律關係定之,例如因贈與而交付指示證券之法律關係為給
付,且贈與因欠缺方式無效時,求償權即不存在。又領取人對於被指示人索取時,被
指示人究負給付之義務與否,亦然。 (領取人有索取之權利而無索取之義務。) 此等
事項,徵諸交給指示證券之性質,已甚明瞭,無須另以明文規定。然被指示人於應為
給付之時期未屆之先,拒絕承擔,或預先拒絕給付時,領取人應從速通知指示人,以
保交易上之誠實及信用。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