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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14 條
被指示人對於指示證券拒絕承擔或拒絕給付者,領取人應即通知指示人。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714 條
被指示人對於指示證券拒絕承擔或拒絕給付者,領取人應即通知指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