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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71 條
以保護管束代監護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促其繼續完成治療、心理輔
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並應注意其心身狀態及其行動與療養。
觀護人對於付保護管束代監護者,得轉介適當團體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