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22

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全文 21 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施
行。
第 7 條
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事由應為調查,並得要求揭弊者、涉嫌事業單位或機
關(構)等關係人提供相關事證配合調查,涉案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
拒絕。
受理揭弊機關基於證據保全,於法院判決前,得向法院聲請扣押,準用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