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第 7 條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一、受理揭弊機關對受理揭弊之案件應對揭弊事由之內容調查。為使受理揭弊機關有
    效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揭弊者、涉嫌事業單位或機關(構)等關係人協助調查並
    提供事證資料,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賦予受理揭弊機關於調查時,對於可為證據之物有即時保全之依據,準用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