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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第 7 條
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事由應為調查,並得要求揭弊者、涉嫌事業單位或機
關(構)等關係人提供相關事證配合調查,涉案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
拒絕。
受理揭弊機關基於證據保全,於法院判決前,得向法院聲請扣押,準用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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