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於行為人之虛擬資產帳號,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拒絕行為人申請開立新帳號。 二、行為人原有帳號,應由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先予暫停該帳 號全部交易功能,辦理帳號結清後,逕予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