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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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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基於風險基礎方法,規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對於行為人之原有帳號及 欲開立之新帳號應為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