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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第 7 條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於行為人之虛擬資產帳號,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拒絕行為人申請開立新帳號。
二、行為人原有帳號,應由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先予暫停該帳
    號全部交易功能,辦理帳號結清後,逕予關閉。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訂定
第 7 條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對於行為人之虛擬通貨帳號,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拒絕行為人申請開立新帳號。
二、行為人原有帳號,應由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先予暫停該帳
    號全部交易功能,辦理帳號結清後,逕予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