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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第 7 條
評估小組會議應作成紀錄,並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提案之案由及決議,決議應含受處分人評估結果及評估意見,必
    要時,評估意見得由委員共同以書面補充之。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評估小組會議紀錄,如有遺漏、錯誤或再修正意見,得於下次評估小組會
議提請主席徵詢與會委員意見後裁定更正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