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小組會議應作成紀錄,並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提案之案由及決議,決議應含受處分人評估結果及評估意見,必 要時,評估意見得由委員共同以書面補充之。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評估小組會議紀錄,如有遺漏、錯誤或再修正意見,得於下次評估小組會 議提請主席徵詢與會委員意見後裁定更正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