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財團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教育訓練,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應向其他從業人員說明財團法人 誠信經營之政策。 (二)定期對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舉 辦教育訓練。 (三)財團法人所辦理誠信經營規範之教育訓練,應規劃納入交易對象及 業務往來對象之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