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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7
七、財團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教育訓練,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應向其他從業人員說明財團法人
      誠信經營之政策。
(二)定期對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舉
      辦教育訓練。
(三)財團法人所辦理誠信經營規範之教育訓練,應規劃納入交易對象及
      業務往來對象之參與。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訂定
7
七、財團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教育訓練,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應向其他從業人員說明財團法人
      誠信經營之政策。
(二)定期對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舉
      辦教育訓練。
(三)財團法人所辦理誠信經營規範之教育訓練,應規劃納入交易對象及
      業務往來對象之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