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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7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一、規定財團法人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中教育訓練應至少包括之事項。
二、為使財團法人之從業人員,瞭解財團法人誠信經營之政策,以及誠信經營規範之
    具體行為指引及作業程序,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應向其
    他從業人員說明財團法人誠信經營之政策;財團法人亦應定期對董事、監察人、
    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舉辦教育訓練,爰明定於第一款及第二
    款。
三、為使財團法人之交易對象及業務往來對象,瞭解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之政策、
    內容及作法,並共同參與推動誠信經營規範,財團法人應將其交易對象及業務往
    來對象,規劃納入誠信經營規範教育訓練之參與對象,爰參酌上市上櫃公司誠信
    經營守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為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