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聲蒞」字、「台上蒞」字、「台庭蒞」字或「台非蒞」字案件之 承辦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得於開庭前諮詢專家、學者及政府機關之意 見。必要時,得請其提供書面意見,併相關書狀送交最高法院。 前項諮詢政府機關應報請檢察總長同意。 第一項之諮詢專家、學者及政府機關,經檢察總長同意者,得給予出 席費、稿費及其他適當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