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已編級受刑人違反紀律,依其考核處遇如下: (一)未受停止戶外活動處分者,當月操性、教化成績依原得分數降低○ ‧八分,惟如已符合縮刑者,各核低至二‧九分。 (二)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停止計分一個月,於恢復計分時 操性、教化成績依原得分數降低一‧○分。 (三)核定停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停止計分二個月,於恢復計分 時操性、教化成績依原得分數降低一‧五分。 前項核低成績分數均不得低於起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