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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附設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7
七、已編級受刑人違反紀律,依其考核處遇如下:
(一)未受停止戶外活動處分者,當月操性、教化成績依原得分數降低○
      ‧八分,惟如已符合縮刑者,各核低至二‧九分。
(二)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停止計分一個月,於恢復計分時
      操性、教化成績依原得分數降低一‧○分。
(三)核定停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停止計分二個月,於恢復計分
      時操性、教化成績依原得分數降低一‧五分。
    前項核低成績分數均不得低於起分。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7
七、已編級受刑人違反紀律,依其考核處遇如下:
(一)未受停止戶外活動處分者,當月操性、教化成績依原得分數降低○
      ‧八分,惟如已符合縮刑者,各核低至二‧九分。
(二)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停止計分一個月,於恢復計分時
      操性、教化成績依原得分數降低一‧○分。
(三)核定停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停止計分二個月,於恢復計分
      時操性、教化成績依原得分數降低一‧五分。
    前項核低成績分數均不得低於起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