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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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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接見登記完成後,應於現場等候區等待接見,如未於該梯次完成
    接見者,不得要求再次辦理該收容人接見,但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長
    官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