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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7
七、辦理接見登記完成後,應於現場等候區等待接見,如未於該梯次完成
    接見者,不得要求再次辦理該收容人接見,但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長
    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7
七、辦理接見登記完成後,應於現場等候區等待接見,如未於該梯次完成
    接見者,不得要求再次辦理該收容人接見,但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長
    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7
七、辦理接見登記完成後,應於現場等候區等待接見,如未於該梯次完成
    接見者,不得要求再次辦理該收容人接見,但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長
    官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