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7
七、辦理接見登記完成後,應於現場等候區等待接見,如未於該梯次完成 接見者,不得要求再次辦理該收容人接見,但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長 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7
七、辦理接見登記完成後,應於現場等候區等待接見,如未於該梯次完成 接見者,不得要求再次辦理該收容人接見,但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長 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7
七、辦理接見登記完成後,應於現場等候區等待接見,如未於該梯次完成 接見者,不得要求再次辦理該收容人接見,但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長 官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