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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7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未修正。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民眾完成接見登記後,應在候見區等待接見,如該梯次未完成接見者,民眾不得要求
再次辦理該名收容人接見,但有特殊情形時,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為救濟辦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