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收容少年於判決確定移送其他機關執行或安置時,本所依據法務部七 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七十)法監字第一四八七○號函示說明二之規定 ,將繕抄在所成績紀錄表副本函送執行機關,以利其作為新收考核及 編級之參考,正本附於收容少年身分簿內妥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