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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場地租用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7
七、損害與賠償
    使用本場地及相關設(施)備,應善盡維護保管責任,若租用之場地
    設(施)備有短缺或毀損之情形,應由租用單位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