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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場地租用管理要點 7
七、損害與賠償 使用本場地及相關設(施)備,應善盡維護保管責任,若租用之場地 設(施)備有短缺或毀損之情形,應由租用單位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7
七、損害與賠償 使用本場地及相關設(施)備,應善盡維護保管責任,若租用之場地 設(施)備有短缺或毀損之情形,應由租用單位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