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志工經延聘後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不適任者,本所得隨時依 第四點辦理解聘: (一)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離職、中斷輔導或拒絕配合交付之工作,情 節重大者。 (二)故意違反第六點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者。 (三)言行不當或有具體事證致損害矯正機關形象或收容人權益者。 (四)其他有損志工聲譽,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