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7
七、志工經延聘後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不適任者,本所得隨時依
    第四點辦理解聘:
(一)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離職、中斷輔導或拒絕配合交付之工作,情
      節重大者。
(二)故意違反第六點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者。
(三)言行不當或有具體事證致損害矯正機關形象或收容人權益者。
(四)其他有損志工聲譽,情節重大者。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7
七、志工經延聘後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不適任者,本所得隨時依
    第四點辦理解聘:
(一)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離職、中斷輔導或拒絕配合交付之工作,情
      節重大者。
(二)故意違反第六點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者。
(三)言行不當或有具體事證致損害矯正機關形象或收容人權益者。
(四)其他有損志工聲譽,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