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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施用戒具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7
七、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戒護外醫、返家探視時,年齡逾七十歲、孕婦、
    重度肢體障礙者、輕刑犯、監外作業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得不施
    用戒具。
    前項所稱輕刑犯,指徒刑未滿一年之初犯受刑人,入監執行二月後,
    經考核行狀善良,無下列各款之情形者:
(一)有脫逃紀錄。
(二)有另案於偵查、審理中。
(三)尚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四)精神異常情緒不穩定。
(五)社會關係複雜素行不良。
(六)其他安全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