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戒護外醫、返家探視時,年齡逾七十歲、孕婦、 重度肢體障礙者、輕刑犯、監外作業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得不施 用戒具。 前項所稱輕刑犯,指徒刑未滿一年之初犯受刑人,入監執行二月後, 經考核行狀善良,無下列各款之情形者: (一)有脫逃紀錄。 (二)有另案於偵查、審理中。 (三)尚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四)精神異常情緒不穩定。 (五)社會關係複雜素行不良。 (六)其他安全顧慮。
八、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戒護外醫、返家探視時,年齡逾七十歲、孕婦、 重度肢體障礙者及輕刑犯,得不施用戒具。 前項所稱輕刑犯,指徒刑未滿一年之初犯受刑人,入監執行二月後, 經考核行狀善良,無下列各款之情形者: (一)有脫逃紀錄。 (二)有另案於偵查、審理中。 (三)尚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四)精神異常情緒不穩定。 (五)社會關係複雜素行不良。 (六)其他安全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