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為原則,家庭團圓日時間為例假日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6 時 30 分,夫妻團圓日時間為非例假日夜間 17 時 30 分起至翌日上午 7 時 30 分止,奉准者如有特殊因素須更改時間, 由戒護科另予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