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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7
七、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為原則,家庭團圓日時間為例假日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6 時 30 分,夫妻團圓日時間為非例假日夜間 17 時 30
    分起至翌日上午 7  時 30 分止,奉准者如有特殊因素須更改時間,
    由戒護科另予通知之。
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修正
7
七、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為原則,家庭團圓日時間為例假日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6 時 30 分,夫妻團圓日時間為非例假日夜間 17 時 30
    分起至翌日上午 7  時 30 分止,奉准者如有特殊因素須更改時間,
    由戒護科另予通知之。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7
七、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為原則,家庭團圓日時間為例假日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6 時 30 分,夫妻團圓日時間為非例假日夜間 18 時 30
    分起至翌日上午 7  時 30 分止,奉准者如有特殊因素須更改時間,
    由戒護科另予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