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係為強化受刑人家庭支持系統,並考量本監懇親處所之管理, 遂依據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對符合申請與眷屬同住之一級受 刑人特訂定之。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最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九分以上,且未受 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二)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受刑人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後,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 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雙方關係文件依程序提出申請,眷屬資格以配偶 及直系血親為限。
四、辦理方式分為家庭團圓日或夫妻團圓日,由受刑人擇一申請。家庭團 圓日於公務接見室辦理,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 12 歲者限 2 人,總 人數不得逾 4 人;夫妻團圓日於懇親宿舍辦理,限配偶且不得攜帶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五、申請之受刑人其相關服刑資料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 他足資證明雙方關係文件,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 ,相關科室主管詳加覆核並陳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得 准其辦理與眷同住。
六、經核准辦理與眷同住之受刑人,將「與眷屬同住通知單」函寄眷屬, 請其於指定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外籍眷屬以護照或其他附有相片 足以證明眷屬身分之證件)及通知單來監辦理,以資受理核對登記。
七、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為原則,家庭團圓日時間為例假日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6 時 30 分,夫妻團圓日時間為非例假日夜間 17 時 30 分起至翌日上午 7 時 30 分止,奉准者如有特殊因素須更改時間, 由戒護科另予通知之。
八、與眷屬同住核准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且未事先告知監獄無法前來辦 理者,以棄權論;該受刑人於棄權後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九、與眷同住處所寢具於懇親結束後一律送洗,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 由受刑人保管金項下支付。
十、眷屬與受刑人入住懇親宿舍後不得擅自離開;與眷同住期間有任何不 法情事,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一、與眷同住處所之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與眷同住期間受刑 人及眷屬應遵守與眷同住處所使用相關規定。
十二、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執畢後每月底陳報法 務部矯正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