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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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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刑人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後,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
    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雙方關係文件依程序提出申請,眷屬資格以配偶
    及直系血親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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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之受刑人其相關服刑資料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
    他足資證明雙方關係文件,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
    ,相關科室主管詳加覆核並陳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得
    准其辦理與眷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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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為原則,家庭團圓日時間為例假日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6 時 30 分,夫妻團圓日時間為非例假日夜間 17 時 30
    分起至翌日上午 7  時 30 分止,奉准者如有特殊因素須更改時間,
    由戒護科另予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