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對象於矯正機關內門診就醫,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基層醫療單位 層級計收。 收容對象戒護移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門診或急診就醫者,其應自行負擔之 費用,依轉診或急診規定計收。 收容對象住院,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計收。